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消费提示

2010-02-11 05:58阅读:9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转载

字号

一、化妆品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

二、选购化妆品时,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需求,注意化妆品标签标识中产品的用途、保存条件、使用方法、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等。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时,还应注意产品必须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过去由卫生部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如需辨别产品的真伪,消费者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4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