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

2018-11-28 04:19阅读:5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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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而2017年9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研究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即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过渡期延长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零售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现行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的政策即将到期。在首届进博会期间举行的“电商进口促进消费升级”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表示:“我们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按照‘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总体思路,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保证监管安排的总体稳定。”

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在关税方面,会议还明确,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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