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采取法律管理电子商务的规范

2017-11-08 12:47阅读:4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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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的法律和监管相对滞后,网上交易安全、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诸多问题也频频出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对草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二审稿第54条也提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平台经营者不能“任性”

今年下半年以来,反对某电子商城霸权事件不断发酵。今年8月起,一些服饰品牌陆续开始撤离该电子商城。对于此次退出风波,有些商家选择直接发表声明直指该商城存在“霸权”行为。因认为商家发布的声明侵犯了其名誉权,该电子商城已上诉至法庭,索偿500万元。“二审稿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基本围绕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展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

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企业、专家、社会公众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平台‘2选1’是一个长期困扰商家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规模,遏制竞争对手,对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2选1’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第30条增加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其平台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

为新模式发展留“口子”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比如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个自营的电商经营平台,再比如各种形态的微商。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已经达到5000亿。但对这些新业态,草案没有规范得太清楚。分组审议中,有人提出,立法需要对那些已有广泛影响的新兴业态予以清晰回应,避免落后于时代。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坦言,二审稿已经抓住了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要想通过一次立法把所有电子商务的事情都规定完备很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修改第10条,电子商务经济者包括,“自营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最后加上“等”,这将为以后新模式、新形式的进入开一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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