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行零售客户“1+1”分类评价办法

2016-03-18 11:19阅读:4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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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获悉,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下发了《浙江烟草卷烟零售(中国零售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客户“1+1”分类评价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推进分类评价,通过建立以客户分类为主、客户评价为辅的“1+1”分类评价办法,客观系统地评价客户经营能力,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卷烟供应机制。

《意见》明确了客户评价要求,适用对象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入网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继续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零售客户;指标体系包括品牌培育、终端建设、批零合作、规范经营四项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权重、指标说明和评分标准由各地市公司自行制定。

《意见》要求,各单位要制定办法,优化完善现有客户分类评价管理办法;要宣传培训,组织业务条线相关人员、零售客户学习宣传新客户分类评价办法;要组织实施,统筹兼顾、深入探讨,模拟测试、稳步过渡,实时跟踪、确保规范。

《意见》要求打破业态限制,原则上所有业态零售客户按照同一标准统一分类;要明确分类维度,将卷烟购进金额、销量或其他反映客户经营能力的指标作为客户分类的第一、第二维度;要确定新客户类别,根据类别影响因素进行数据分析,设定新入网客户初始类别;要明确分类周期,可根据实际自行设置分类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要明确客户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季节性需求、新城区建设等,建立客户类别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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