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台湾民进党“立委”何欣纯提出,北京故宫出版《故宫画谱》中的《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早春图》图档是北京故宫自行扫描台北故宫的出版物,台北故宫先函请北京故宫补办图像授权,但多次致电北京故宫却未得到令其满意的回复。遂根据律师建议委托“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遵照《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规定的协调处理机制,与国家版权局进行沟通。国家版权局表示,书画文物(文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照片的原创性非该局认定事项,建议台北故宫提起诉讼确认著作权存在,也建议台北故宫可与北京故宫建立沟通机制,以解决争议。
这个消息乍一看不免令人生疑,这几幅名作都是几百年前的作品,作者早已作古,既然是文物应该是早就超出了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怎么主张起著作权来了?如果没有著作权保护,那么国家版权局为什么不直接驳回?超过保护期作品真的可以随便用吗?
我国大陆著作权法与台湾著作权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法律原理应该还是相通的。大陆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通用,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具体民事权利项目及内容可能两岸有差异。虽然著作权法的汉字大部分人都认识,但其实著作权法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而是非常复杂专业的。可能一般人看不懂这短短消息里面的奥妙,需要抽丝剥茧,还需一点一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