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不足 再迎监管措施

2019-06-10 11:19阅读:7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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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日前,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道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长安责任保险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分别是限薪和部分地区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长安责任保险被银保监会加强监管的原因是偿付能力不足,这也是近期长安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不过,随着引入股东战略的持续推进,长安责任保险的增资方案已于近期出炉。

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长安责任保险的成立,被各方寄予厚望。但在实际运营中,长安责任保险的发展却并非是一帆风顺。

长安责任保险近几年的年报发现,2013年至2018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1.95亿元和-18.3亿元。

随之而来的还有其他一系列问题。2019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三条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时隔不到半年,银保监会就再次对长安责任保险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在原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项。银保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长安责任险2018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在对该公司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分别为:

责令长安责任保险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责令长安责任保险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银保监会表示,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增资尚待银保监会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银保监会加强监管措施的同时,长安责任保险也在积极推动增资。公司正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落实增资事项。

6月3日,长安责任保险发布增资公告称,审议通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32.5亿元。参与增资的两个股东分别为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高投”),其中,国厚资产认购10.3亿元,增资后股权占比31.68%,蚌埠高投认购6亿元,增资后股权占比18.45%。

此次增资后,长安责任保险的股东将从14家增至16家,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投将分别成为长安责任保险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由于其他14家股东均未参与增资,所以其持股数量不变,但是持股比例被稀释。其余14家股东中,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为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

国厚资产、蚌埠高投均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津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投资长安责任保险资金,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资金。并表示,经认真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国厚资产、蚌埠高投几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长安责任保险其他股东、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安排。

目前,该增资方案待银保监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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