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经济“隐性债务”需要明确定义

2018-05-25 05:11阅读:10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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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明面上的债务是可控的,“隐性债务”是风险的重要来源,这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各省发布的对政府性债务清理整改文件,多是沿用中央的政策,没有哪个省份明确给出了“隐性债务”的定义,哪些属于隐性债务,哪些不属于隐性债务债券,地方实践管理中存在困难。

何谓隐性债务也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是隐蔽的、未纳入到现有统计口径的政府债务;有的认为,现在财政部负面清单中明令禁止的举债形式,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应纳入隐性债务的范畴。厘清“隐性债务”的内涵,是后续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工作之一。

地方对于“隐性债务”已有一定共识。“从去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到三大攻坚战,隐性债务的内涵逐渐清楚,隐性债务就是政府债券以及外债转贷之外的其他政府债务。其中提到的“外债转贷”是以国家主权信用举借的外债,由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整体规模很小,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管理。

除了地方政府债券之外,其他违法违规方式举借的债务都属于隐性债务,像财政部列出的负面清单里的内容都属于隐性债务,负面清单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隐性债务形式。按照2015年1月正式生效的预算法,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债券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举债形式就是地方政府债券。

从地方政府对外释放的消息,也能看出“隐性债务”的部分特点。该文明确指出,全省政府性债务总量仍然不小,特别是隐性债务形式多、增速快,积累的局部风险不容忽视。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不仅是重要经济任务,更是重大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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