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7-11-17 10:24阅读:4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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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办法》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办法》指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银监会介绍,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一项重点工作。

《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在关联授信方面:一是明确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二是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办法》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了解更多商业银行的信息可见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商业银行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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