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搜索的转型势在必行

2016-05-18 02:03阅读:8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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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5月9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的对百度的调查结果,百度须全面清理整顿医疗类的商业推广服务,对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商业推广;改变竞价排名机制等。调查结果公布后,百度方面称将坚决整改。据了解,目前百度已停止包括各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医院在内的所有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进行的商业推广,并对全部医疗类(含医疗机构、医药器械(医疗器械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药品等)机构的资质进行了重新审核。

尽管受魏则西事件直接影响的是百度,但我国另外两家主要的搜索引擎服务商——360、搜狗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他们也在以不同的方式回应社会的关注。5月3日,360搜索在致用户的公开信中表示,从即日起,放弃一切消费者医疗商业推广业务。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4月,360搜索推出了子垂直搜索引擎——良医搜索,截至目前,已运行3年时间。360搜索在公开信中表示,一年以前,360搜索曾经尝试通过严格的审核机制,来帮助用户规避虚假医疗信息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他们发现,只要互联网医疗商业推广这种商业模式存在,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医疗信息给用户带来的伤害。为此,在这份致用户的公开信中,360呼吁所有搜索企业: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完善之前,为了生命和健康,暂时放弃商业利益。而另外一家搜索引擎公司搜狗,则没有响应同行此种呼吁,而是“反其道而行”,于5月8日正式上线了垂直医疗搜索产品——搜狗明医。

我们注意到,搜狗明医目前主要呈现维基百科、搜狗百科、知乎社区、专业学术期刊论文、丁香园等相关网站的权威内容,收录自正规大型医院、疾控中心、世卫组织及科研机构等“白名单机构”的专业内容。搜狗明医相关负责人表示,搜狗明医希望让用户获得真实、权威的医疗信息。对于搜狗明医是否将参照国家网信办对百度的要求,去规范以后推广业务这个问题,该负责人则未直接回应,只是表示搜狗明医产品刚刚上线,正在不断优化中。自搜索引擎诞生以来,经过多年的市场培养,通过搜索引擎查询病症及好的医院,已成为很多病人及家属的常规动作。于是,医疗商业推广也成为了搜索引擎服务商获取收入的重要来源。2013年3月,互联网实验室曾发布了《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指出“医疗广告凭其高利润的特点,在搜索引擎中出现频率一向居高不下,并成为搜索行业相关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据卫计委统计,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医院数量达到2.6万个,其中公立医院13326个,民营医院13153个。尽管两者在数量上旗鼓相当,不过民营医院的门诊量和住院量占比仅为10%至15%,公立医院则占到了85%至90%。援引一位莆田系医院负责人的话称,莆田系医院的广告投入中,60%投给了搜索引擎,甚至有医院在搜索引擎上的推广费用占到营业额的70%、80%。莆田系医院一年在网络搜索引擎的广告投放规模或达200亿元。

魏则西事件后,国家网信办表示,将于近期在全国开展搜索服务专项治理,加快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促进搜索服务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同时,国家网信办还将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网上传播医疗、药品、保健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魏则西事件的影响已经显现。由于为魏则西提供医疗服务的为莆田系承包科室,事发后,有网友整理出了莆田系在各地经营的民营医院或承包的公立医院科室的名录,该名录一度在微信朋友圈疯狂传播。史立臣在工作中会接触一些莆田系民营医院的负责人。据他了解,魏则西事件后,前去莆田系医院就诊的病人数量明显下降,个别莆田系医院负责人坦言,“再持续一段时间,医院可能就无法经营下去了”。中国民营医院将会进入加速整合期,民营医院数量的减少也会使得其在推广营销上的预算大为降低,而目前这几家搜索引擎服务商也是上市公司,出于业绩考虑,也会倒逼一些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医疗付费推广业务进行调整。

魏则西事件过后,一些学者建议,应将竞价排名、付费搜索推广服务纳入广告法规制范畴。针对这一提议,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让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广告发布者的审核责任,势必会增加搜素引擎服务商的运营成本,如此一来,竞价排名、付费商业推广模式恐将走向终结。对此,朱丽华持不同看法。她表示,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广告发布者对医疗广告的法定审查责任是形式审查责任,而非实质审查责任,即其不需要其到医院调查核实或亲自体验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而仅需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对相关资质或证件进行形式上的查验即可。另外,朱丽华认为,目前,除了搜索引擎服务商,其他类别的广告发布者的法定审核职责也早已有之,但他们并没有因为依法实施了发布者的法定审核职责,就导致相关广告产业链或商业模式的终结。“法律上讲究的是权利义务的平衡、对等,广告发布者如果收受了相关费用、基于公众的搜索,享受了相关基于广告的权利,而不履行对公众和社会的相关广告义务,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也不会是一种长久的商业模式。”朱丽华说。

当然,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具体履行什么样的审查义务,现有的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是否对其苛以过重的义务,朱丽华认为,这还有待于将来的互联网广告发布实践来检验,也有待于即将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能够紧贴实践,对这一行业进行具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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