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医保

2015-07-25 11:50阅读:3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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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其中提出,北京市对院前医疗(医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指挥协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急救医疗服务费将可报销

根据对医疗急救服务的上述定位,条例草案提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制定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北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北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医院不得拒收急危重患者

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衔接不畅也是北京次立法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据此提出,在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指挥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提前沟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治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填写并保存病情交接单。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24小时畅通专线电话,方便沟通医疗急救相关信息;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因特殊情况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转运。

阻碍救护车可能追究刑责

在保障救护车路权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并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其他车辆在行驶中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特别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抢救急、危、重患者的需要,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救护车通行保障措施。

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鼓励专业好心人施救

此前各地频发对突发交通事故或疾病的陌生人施救,最后反而被诬陷为肇事者的案例,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急救力量的培育发展。

刘振刚介绍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专家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讨时,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大家在研究好心人施救免责的具体规定时出现了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基北京制度,地方立法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

综合上述考虑,北京市条例草案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作出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外,针对恶意诬陷者,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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