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

2015-06-16 10:05阅读:3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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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

《措施》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医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

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在资金方面,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积极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

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办医发展的文件。通过几年发展,社会办医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逐步提升,政策效应不断显现。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数达到43.9万所,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45%,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量占全国门诊总量的22.3%。

尽管数量增长很快,但民营医院规模却普遍偏小,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社会办医的规模、数量和速度与医改提出的要求仍有差距。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小、准入门槛高、人才瓶颈突出、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理想等困难和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进一步加大力度破除体制机制藩篱,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成为了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的一项工作重点。

针对此次国办印发《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在《措施》出台前,国家发改委在同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实地走访了38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听取了近200位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此后,又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一直以来,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社会办医进行前置审批,限制外资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持股比例等,曾被视为社会办医的“拦路虎”。同时,困扰民资办医的业务许可等诸多方面的现实短板,使得民资医院在发展上面临“玻璃门”“弹簧门”等困境。

设立审批是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需要面临的首个关键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社会办医“进入难”问题,《措施》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

《措施》提出3条具体举措。一是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二是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三是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针对病患所关心的,选择社会办医能否进行报销医疗保险,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措施》规定,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在中国的医疗市场上,相比公立医院这座“高山”,民营医院还是个“山丘”。对于患者而言,医疗安全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是患者在选择社会办医时的最大顾虑。

在促进社会办医的同时,如何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方面都呼吁要严格监督执法,这既是对患者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办医的有力支持。为此,《措施》提出:一是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培训,寓监管于服务。二是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探索建立退出机制。三是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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