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三大“顽疾” 这些“毛病”该改改了

2017-09-21 03:37阅读:5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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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快递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消费者意见集中的问题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贵重物品的保价问题;签收问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环保等。

出现丢失、损毁、延误 不保价该怎么赔

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可以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经营风险

快递延误、丢失、损毁赔偿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10%的意见集中在这一点上。如果再加上对保价问题的吐槽,此类问题占到了消费者意见的近五分之一。

快递出现丢失、损毁、延误,快递公司到底该如何赔偿,让不少消费者头疼,是不是需要保价,保多少合适,消费者同样拿不准。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将快件送达指定地点。快递企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的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付,对未保价快件消费者负有对物品实际价值的举证责任。

快递不签收就不让验货 出了问题谁来赔

应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以此来防止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推卸责任

先验货再签收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很多卖家都会要求消费者务必先验货。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快递员经常让消费者先签字后验收,或者干脆直接把货放在收货柜里,不给消费者验货签收的机会。消费者发现快递里的东西有损失时,快递公司则以消费者已签字、不知道什么时候坏的为由推卸责任。

2017年4月11日,一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寄送一台美容仪器到北京,倒付433元。12日下午4点由同事代为签收,并未当面验收。后发现快递包装虽然完好,但内件已在运输途中损坏。4点30分投诉,但快递公司以包装完好已签收为由拒绝赔偿,并表示这不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如果要求赔偿,消费者需出具第三方证明是在途中受损。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针对此,不少消费者提出建议。湖北消费者杨翠琼建议,应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以此来防止快递公司以消费者已签收为由,证明物品完好,推卸自身责任。上海消费者孙亦方则建议增加“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快递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当事人该怎么办

除追究快递企业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将泄露个人信息与快递员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以加大其违法成本

快递掌握着消费者最隐私的个人信息——姓名、电话、住址甚至还有喜好,特别是随着快递实名制的实施,消费者信息含金量更加突出。许多不法之徒也瞄准了这一“富矿”,大肆窃取、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

今年8月,湖北荆州警方发现某快递公司仓库管理员汪某非法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仅在汪某邮箱里就查获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顺藤摸瓜,警方最终查获了一专门通过“内鬼”窃取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共抓获嫌疑人20名,查获公民个人信息总计1000多万条,涉及交易金额总计达200多万元。

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对此,《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如果出现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结合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明确保存期限,并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和知情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妥善保存制度及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快递运单纸质与电子数据档案的保存不少于3年。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陕西消协则建议,本条规定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做好衔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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