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规定下月实施 新建车位10%留给充电桩

2015-06-09 04:00阅读:35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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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和市房管局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对建设原则、责任主体、办理流程、支持政策等做了详细规定。据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 经营企业建设的充电监测系统,一并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一旦出现充电异常及时告知用户。

新场所预留比例不低于10%

根据《规定》,本市充电设施按使用性质和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即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公用充电设施。截至今年5月底,本市共有充电桩7496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3211个,私人自用充电桩4285个。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 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停车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其中,新建住宅小区、超市卖场、商务 楼宇、党政机关等,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 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物业不配合安装业主可投诉

新《规定》明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 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 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 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在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建设中,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自建或代建充电设施。对于商务楼宇,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车场(库)经营者与第三方合作共建。对于加油(气)站、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结合用户需求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试点。

居民家庭住宅可享峰谷电价

《规定》明确,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 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 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 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同时,充电服务费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充电设施建设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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