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划分?

2019-06-08 08:33阅读:12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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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个试点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228宗、38.6亿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一步显化了集体土地价值,试点地区共获得入市收益178.1亿元。浙江德清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83宗、1347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净收益2.7亿元。

由此可见,可以入市的集体建设土地“值钱了”,但在入市的方式和途径上,以及增值收益如何分配,草案并未做相关规定,其配套法规中应该进一步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是进场交易的方式,即地方国土部门设定固定的交易机构,参与企业一起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来竞买土地。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是否也会采用进场交易的方式?是否要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还是另建交易场所?

国有土地出让目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则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那么,集体土地入市的收益怎么分配?从一些地方做法来看,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在政府、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区,多数地方政府也参与入市收益的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进行二次分配也在情理之中。土地的增值并非完全由土地所有者造成,不少情况下是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素带动了当地土地价格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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