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上市执行经济适用房标准

2009-02-02 09:28阅读:74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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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门在首都之窗公布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事实上,虽然单位自建房2004年就被纳入经适房范畴,作为企业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有些单位在自建房的销售过程中,并不对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进行审核,很多已经通过福利分房拥有房产、没有经适房购买资格的职工因此获得多套廉价房产,有的将其作为投资品出租获利甚至再上市。据了解,目前职工集资建房的数量大约占到整个经适房供应量中的1成。相对于普通经适房,此前,这部分房屋再上市时,其综合地价款仅为3%,而普通经济适用房满5年再出售时综合地价款则收取70%。

以回龙观集资建房田园风光为例,2002年购买时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面积80平方米,总价21.2万元;而目前其市场价格在7500元/平方米左右,出售总价60万元。其再上市收益高达170%,而同条件的普通经适房因为要收取较高的综合地价款,收益仅为20%。

在昨日市建委下发的《通知》中,首次要求对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面积部分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换言之,未来职工集资建房再上市时,标准内面积的收益将有70%收归政府所有。

除了再上市时执行产权出让双重标准外,为了严格控制集资建造超标住房,《通知》还规定一旦职工购买了超标面积的集资房,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为超出标准的面积交纳地价款。

与此同时,《通知》再次强调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集资合作建房中遗留的项目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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