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督管理

2019-12-08 08:53阅读:6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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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经过此次修订,除了在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一系列变化之外,更是加大了食品安全处罚力度,首次确立了“双罚制”,也就是除处罚违法企业外,还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罚款处罚,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罚款。以往遇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出现企业“背锅”、法人代表被处罚,真正“幕后老板”毫发无损的问题。以后这种情况或不再出现。

《条例》明确规定要“处罚到人”。对具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单位处罚外,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食品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报告》显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38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食品标准的清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未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数量将大为减少。换句话说,在购买保健食品时,消费者将不再面对眼花缭乱的各种食品标准,标准将更统一。

此外,《条例》还强调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这也让近年流行的老年人保健品非法“会销”无所遁形。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监管、重典治乱。《条例》传递出了重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号,同时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章可循。

比如,第67条第1款明确指出了“情节严重”的多种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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