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新法: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015-10-08 10:15阅读:25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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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较旧法,修改后的食品(食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法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在完善监管和惩罚机制等方面作了较大改动。

完善监管。该法针对不同部门分段监管存在多头管理、执法不力等问题,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此外,为了弥补对流动摊点的监管漏洞,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强化责任。该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防止“以罚代刑”。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方式、手段。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提高罚款额度,还增设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比如,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给予拘留的处罚。三是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已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二者选其一)。同时,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如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多措并举。针对农药使用问题,该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要求保健食品需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方面,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对于转基因食品,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对于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问题,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此外,该法还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如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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