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体现“刑事责任追究优先”

2015-06-15 02:15阅读:2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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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食品(食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论坛6月15日在京举办,在下午的分论坛之一“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处处长许成磊表示,新法充分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一是对一些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体现了“刑事责任追究优先”,二是在加大民事、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三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刑衔接的机制和要求,确保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无缝衔接。

许成磊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 比如第123条规定经营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原则上即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予以刑事追究。

其次,新法首次规定对危害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7种违法情形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许成磊表示,此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7种危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形在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同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很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一个从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比如病死猪犯罪,现在往往形成了从销售病死猪到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再到深加工食品的犯罪利益链条,在这个犯罪链条中,没有前端由少量逐步积累的销售病死猪行为,就没有后续的庞大的犯罪网络,前端的销售少量的病死猪行为如果直接入罪似乎过重,但仅一般的罚款处罚,又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发挥很好的震慑作用。”

许成磊说,新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形成了从一般行政处罚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新《食品安全法》预防为主、打早打小、从严惩处的理念。

再次,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刑衔接的机制和要求。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21条的规定,不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而且,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许成磊表示,这一规定既是针对实践中行刑衔接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所作出的针对性规定,而且更主要的是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不能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降格处罚、逃避处罚。

许成磊介绍,目前公安部对贯彻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继续强化刑事打击,重点打击肉、油、蛋、奶等群众日常消费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二是研究细化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措施。三是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目前,公安部正在积极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着力建立健全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督办、信息发布、办案协作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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